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为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发展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逐年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幼儿园6520所,其中公办幼儿园1689 所,占幼儿园总数比例25.9%;民办园4831所,占幼儿园总数比例74.1%。在园幼儿104万人,其中公办幼儿园55.1万人,占在园幼儿总数53%;民办幼儿园48.9万人,占在园幼儿总数47%。学前三年毛入园率50%。幼儿园专任幼儿教师47004人,全省师幼比1:22.1,其中公办幼儿园22656人,占专任教师总数48.2%;民办幼儿园24348人,占专任教师总数51.8%。2007-2009年,学前教育投入7.4亿元,占同期教育投入2.4%,其中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3.1亿元,占同期财政性教育经费总投入1.05%。
同时,我省学前教育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经费投入水平较低,缺乏长效保障机制。师资队伍数量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办园体制、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保教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偏低,“入园难”问题较为突出,与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不相适应。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保障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加快幼儿园覆盖步伐。坚持改革创新、因地制宜、完善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发办园活力。坚持重心下移,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问题。坚持依法管理,规范办园,科学保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三、发展目标
到2013年,全省幼儿园增加2250所,总数达到8770所,其中,公办幼儿园增加1928所,民办幼儿园增加322所。在园幼儿增加26万人,达到130万人。幼儿园专任教师新增4万人,达到8.7万人。全省师幼比达到1:1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基本达到办园条件的幼儿园覆盖率达到60%,普惠性幼儿园及在园幼儿始终占全省幼儿园及在园幼儿总数的65%以上,逐步满足有园上、上得起、有质量的需求,初步建立覆盖全省城乡、投入渠道明确、用人机制灵活、结构日趋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2011—2013年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
项目 年度 | 在园 幼儿 (万人) | 新增 在园 幼儿 (万人) | 新增 教师 (万人) | 增加幼儿园(所) | 现有 公办 园改 扩建 (所) | 幼儿园 覆盖率(%) | 普惠性 幼儿园 及在园 幼儿 比例 (%) | 学前 三年 毛入 园率 (%) |
公办幼儿园 | 民办 幼儿园 | 合 计 |
小 计 | 新 建 | 闲置 校舍 改扩 建 |
总目标 | 130 | 26 | 4 | 1928 | 973 | 955 | 322 | 2250 | 500 | 60 | ≥65 | 60 |
2011 | 118 | 14 | 1.4 | 683 | 405 | 278 | 147 | 830 | 160 | 50 | ≥65 | 53 |
2012 | 123 | 5 | 1.3 | 656 | 246 | 410 | 84 | 740 | 170 | 55 | ≥65 | 56 |
2013 | 130 | 7 | 1.3 | 589 | 322 | 267 | 91 | 680 | 170 | 60 | ≥65 | 60 |
四、政策措施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1.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全省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每3万常住人口建设1所以上不少于9个班建制的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园”的目标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人口分布、留守儿童现状等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将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用地纳入当地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现幼儿园布点网络化、广覆盖,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以县为单位,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分年分步组织实施。城区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和标准配建幼儿园,推进“一区一园”建设。农村按照“村村覆盖”的要求整体规划,形成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多渠道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二)多措并举,努力扩大城乡学前教育资源。
3.结合国家实施的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实施“一镇一园”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一批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的目标。依托乡镇中心园在村举办分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资源,采取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村级小学附设幼儿园及幼教点等多种渠道发展村级学前教育。从实用、够用出发,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不建设超标准、超规模的幼儿园。
4.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审定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不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不予审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举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必须用于举办幼儿园。暂未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小区,或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小区,开发商按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向当地政府缴纳幼儿园用地建设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建设。
5.城镇居民小区现有配套幼儿园,通过当地政府引导和规范,可以举办为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引导和支持其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强化保障,着力增强学前教育普惠性。
6.大力发展公办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按照本行动计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扩建一批安全适用、达到基本办园条件的公办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政府通过制定补助办园经费等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团体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幼儿园。
7.积极扶持民办园发展,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政策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质量稳定的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检查考核、教研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园具有同等地位,其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执行。积极探索办园模式改革,探索建管分离办园模式,实施公建民办、民办公助等多元化办园,增强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活力。
8.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灵活、约束有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团体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不流失,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源有效发挥作用。
(四)落实职责,切实加大经费投入。
9.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省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科学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调整优化各级政府预算内基建投资结构,加大对学前教育基础设施的投入。
10.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各地教育费附加和其他地方教育附加要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各级政府应从土地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教育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学前教育。执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和个人捐资办园。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各类幼儿园按照规定合理收费,补充办园经费。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11.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入园,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生活保障、健康成长关爱体系,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入园,建立在园农村留守儿童生活保障、健康成长关爱体系,使农村留守儿童能享受到良好的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畅通入园渠道,降低入园门槛,简化入园手续,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与城市幼儿一样接受学前教育。
12.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参照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相关规定,享受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减免政策。
(五)创新机制,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
13.省机构编制等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时研究出台我省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创新幼儿园编制管理办法,对以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其核定的编制作为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对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团体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幼儿园核编标准核定其人员使用控制数。到2013年,通过公开招聘新进教师、富余中小学教师经培训后转岗等渠道,基本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
14.加强教职工培养培训,以初中毕业起点5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育为重点,扩大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培养量,继续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通过多种办学模式,年培养规模达到1万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全省每年培训幼儿教师1万人。对中小学富余教师分批组织转岗培训,合格后转入幼儿园。
15.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制定并实施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六)规范办园,进一步提高办园质量。
16.规范办园行为。城区小学、乡镇中心学校禁止举办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其已经附设的幼儿园在2013年秋季开学前与上述学校脱钩,已经举办的学前班在2011年秋季开学前停止招生。2013年秋季开学前,小学学前班逐步过渡为独立幼儿园、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点,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管理,严格按照幼儿教育规程科学保教。规范各类幼儿园命名、办班和招生,各类幼儿园招生不得与小学招生挂钩。
17.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省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的不同需求,制定不同类型幼儿园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18.建立民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办园规范、质量较高、收费合理的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要求,对无证办园全面排查、分类治理、督促整改。对达不到准入条件、整改无效的幼儿园,由县级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协作,依法予以取缔。到2013年,基本解决无证办园问题。
19.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按照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享受财政补贴、补偿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未享受政府补贴的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各类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20.坚持科学保教。发挥优质幼儿园示范作用,加强学前教育研究和科学保教试验,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开展科学保教,禁止使用幼儿教材,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禁止小学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测试、考试,严格控制学前教育大班额。
21.健全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相关规定,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或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幼儿园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卫生保健措施,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22.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将安全设施纳入幼儿园方案设计,配齐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请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托幼建筑设施与技防设备进行安全鉴定、维护和保养。进一步加强安保人员配备,并健全每日值班制度、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隐患自查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指导。
五、重大项目
(一)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根据《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和本行动计划,确定分年度、分市县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任务,分步组织实施。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结合国家项目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新建独立建制公办园予以经费补助,并向皖北等边远贫困地区倾斜。各市、县(市、区)相应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幼儿园建设的投入,并将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纳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加强全省农村公办幼儿园园舍抗震设防、综合防灾建设,建立完善园舍加固、维修资金长效保障机制。
(二)公办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项目。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向,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公办幼儿园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竞争择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对公办幼儿园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在核定编制限额内,实行岗位管理、全员聘用,做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幼儿园教师实行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园长等管理人员要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委任、聘任等方式任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三)学前教育示范区建设项目。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前教育示范区建设基本条件、示范任务、工作机制、奖惩办法,在各地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每年确立一批示范区。学前教育示范区要在明确政府职责、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探索,在经费投入、队伍建设、保教质量、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加强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在改革学前教育人事管理等方面创新制度、政策与模式。
六、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以县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定期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学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省政府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制定落实政策措施,加强全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协调、监督指导。市级政府对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进行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学前教育相应的标准,筹措资金支持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县级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具体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投入,加强幼儿园建设、幼儿园准入及管理,加强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保教质量。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发展学前教育的作用,按照县级政府规划,协调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办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支持村级学前教育发展,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工作。
(三)健全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等政策落实,研究制定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四)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将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情况列入市级政府目标考核和县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教育工作考核指标,分年度对市、县级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的重大意义、先进典型,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方予以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